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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苹果成功维权,深圳公司赔款道歉

美国法佑网综合报道: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用“苹果”命名,并将带“翅膀”的苹果图形用于其电子产品上,美国苹果公司以商标权被侵犯为由将对方及一销售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定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苹果“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保留30天。  

案件回放:

       位于美国加州的苹果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及其提供的配套产品。1993年苹果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商标。其注册的商标包括:苹果图形、文字“APPLE“、文字”苹果“等,有效期最早的到2009年,最晚的到2013年。

       2005年,苹果公司发现,这一年10月17日成立的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名称中,有”苹果“字样 ,而且在其多种与电脑和数字音乐相关的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册、网站上都使用了带”翅膀“的苹果图形,以及与苹果公司相似的图文组合标识或商标。

法律维权:

       2008年3月14日,苹果公司方面的人士来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百脑汇大厦,从个体业主汤某处购买了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并现场公证。随后,向沈阳中院起诉这家公司和汤某,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在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深圳公司赔偿50万人民币,汤某赔偿3万人民币。

       庭审时,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辩称,自己所使用商标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权人,商标来源合法,并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

法官释案:

      法院认为,原告的苹果图形、商标等已经核准注册,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商标专利权,同时,其作为从事市场交易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予以损害。被告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并未得到美国苹果公司的授权,未经商标权人美国苹果公司的许可,使用”长翅膀的苹果“作为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原告的企业字号”苹果“用于企业名称中,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司网站及鼠标、键盘、音响等产品上擅自使用近似的苹果图形和文字标识,容易造成购买者误认商品,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被告汤某也构成商标侵权,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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