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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外籍人士私下设场赌博被判刑

案情简介:

巴西人Patrick Liang和澳大利亚人Al Gokcimen居住在上海,两人都热衷于玩“德州扑克”纸牌游戏。为满足赌瘾,两人租房买设备开设了“扑克俱乐部”,呼朋唤友,聚众赌博。Patrick Liang和Al Gokcimen作为赌场主人,向参与赌博者收取场地费。

2009年3月19日凌时,静安公安分局警察突袭赌场,当场抓获正在以“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的17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29800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Patrick Liang和Al Gokcimen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二原告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专家解读:

      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公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确立“开设赌场罪”这一新罪名,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实施。

     开设赌场罪是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产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符合上述行为特点,不论组织的人数或者赌博金额的大小,都将构成本罪。最近在法院审理的赌博犯罪中, 赌场的形式逐渐呈现虚拟化的特点,比如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而赌博方式也越来越多,不仅局限于麻将、棋牌,还扩大到赌球,甚至任何竞赛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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