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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称遭夫传播性病要求赔偿 法庭以并非明知予以驳回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4年10月16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佛罗里达州一名女子以丈夫与妓女有染,携带性病并传播给自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男方赔偿;但法庭以并无证据足以证明该男子知晓自己患有性病为由驳回了起诉。

 本案原告Yulia Kohl在2009年起诉丈夫Norman Kohl Jr.,要求离婚并索赔,理由是对方在婚姻期间有婚外情和嫖娼行为,感染了人乳头瘤病毒(HPV)并且传播给自己,原告称这一行为属于过失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到她在医院做了子宫颈抹片检查,发现自己已感染“高危人乳头瘤病毒”,并造成细胞出现癌变前期症状;而据她所知,Kohl的前一任妻子曾做过子宫切除术,认为这暗示着他应当明知自己感染了HPV。

 但法官认为,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前夫明知其携带有HPV,也无法证明他知道这种病毒会通过性行为传播,因此宣布驳回起诉;佛州上诉法庭也维持了这一裁决。

 上诉法庭指出,本案的关键之处是被告是否知晓其携带了HPV,事实上这种病毒十分常见,而且感染后往往并无明显的症状,可能要等到长时间之后才会发作。

 上诉庭认为,尽管被告据有婚外情、嫖娼等不道德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然会感染性病,因此推定其“应当知晓自己感染性病”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也是对于原告的不公平。

 上诉庭还指出,被告的前一任妻子做子宫切除术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纤维瘤,卵巢囊肿,宫外孕等病症均可能导致这一结果,并不能因此推导出这是HPV所致。

 上诉庭强调,由于HPV是十分常见的病毒,其造成的症状可能潜伏数年至数十年不被发现,因此无法推定原告明知自己患病,也就无从追究其过失责任,故综上所述,原告的索赔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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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性病 侵权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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