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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中失窃而将账本交给警方 威州中餐厅老板被查出偷税遭起诉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3年10月14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一家中餐厅的华裔老板因家中失窃而报警,警方称因调查指纹需要而取走了这家人的账本,没有遭到反对,此后国税局便依据账目内容认定餐厅偷税而对这名老板提出起诉,老板不服提出抗议,称自己并未准许当局查看账目内容,结果却被法庭驳回。法佑律师指出,纳税人在被国税局调查时,一定要小心不要给任何第三方提供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的任何文件, 本案便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威斯康辛州清水市(Eau Claire)一家中餐厅China Buffet Restaurant的老板杨友彬(音,You Bin Yang)在2002年因家中失窃而报警,警方在杨家的床头柜中发现五个标有年份的笔记本,提出将其带回警局以便做指纹检测,得到杨的同意;杨虽然在数天后将笔记取回,但警员在交还笔记本之前,发现其为年度账本,已将其中的账目部分复制下来并通知了国税局,碰巧国税局正在调查杨家中餐厅涉嫌逃税的问题,现在拿到铁证,遂立即以逃税和拆分交易等罪名起诉了杨友彬和与他合开餐厅的兄弟。

 尽管杨氏兄弟后来以笔记本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受到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保护为由,要求法庭不得将账目作为证据;但法庭指出,这些笔记本并未上封,而且杨家人也未明确禁止警方查阅其内容,因此上述理由并不能成立。

 法官提到,认定一件物品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要看当事人是否表达出“隐私期待”(expectation of privacy)以及该期待是否合理,在杨案中,当事人自愿将账本交给警方,但并未明确表示警方只能检查封面,不得查看其内容,甚至允许警员复印账本的纸页;这表明他并未表示出该账本属于隐私,也就意味着警方查看该账本的内容,并将其通知国税局的行为并不侵犯隐私权,杨氏兄弟要求国税局不得将账本作为指控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杨律师指出,纳税人如面临逃税调查,要尤其小心当局通过各种渠道抓住“把柄”,在本案中,如果杨家人没有主动将自家账本交给警察,他们一家就不会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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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隐私 偷税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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