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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认定同居一年仅属“性服务”,加州女子无权请求终生赡养费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6月29日

法佑网  Staff Legal Reporter 报道

 2012年6月28日消息,加州一名女子认为她的未婚夫无视二人之前约定,抛弃了她和用匿名精子人工授精所得的孩子,要求法庭判决其未婚夫按约定支付终生赡养费;但法庭认为二人的约定类似于性服务合同,并未构成稳定的同居关系,遂驳回女方请求。

 本案女方Tracey Smith本是比弗利山半岛酒店的美容师,男方Gregory Carr是她的一名前客户;二人从2007年开始约会,Carr在花钱上的慷慨大方,给Smith留下了深刻印象:他花大价钱安排二人的度假,并在马里布(Malibu)海滩租下一栋海滨豪宅供二人共享。

 Smith提到,她在2009年做了两次人工授精手术,但均未成功;Carr提出第三次手术用他的精子,并且承诺他今后将为Smith提供终生赡养支持;二人随即开始准备结婚,她为此辞去了美容师的工作,并搬入Carr的房子与他同住,她还提到两人甚至已着手准备婚礼和选购新房。

 但Carr在2010年告诉Smith他自己有白血病,不能提供精子,Smith用匿名捐精者提供的精子做了第三次人工授精术,而Carr在2010年Smith做完授精手术休息之时,突然提出分手,并要求她立即搬出自己的房间。可是这一次人工授精却成功了,Smith在2011年生下一个女儿。

 她向法庭起诉Carr,要求他按之前的约定为自己和孩子提供终生赡养费;但法官却驳回了她的请求,认为两人先前的承诺不过是约定提供性服务的合同而已。

 法官指出,未婚双方经明确表示而达成的合同有效,除非该合同以性服务(sexual services)作为不可分割的非法对价(illicit consideration);尽管如此,许多未婚人士的约定依然不可避免地会以双方维持性关系作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除开以性关系作为对价的条款之外,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但在本案的合同中,Smith的义务是为Carr提供“全天候的照顾、陪伴、家政服务、慰安、爱护和情感支持”,这类条款向来被法庭认为不过是“提供性服务”的另类表达而已,二人的整个合同即是以上述“性服务”作为基础;而且原告也未能证明她和被告之间已形成了稳定、显著的同居关系。

 首先,尽管双方的恋爱关系已维持了三年之久,但从二人订婚起算,才不过十二个月,同居不到十一个月;其次没有证据能表明,二人确实以夫妻身份对待另一方,或者共同购置资产;考虑到二人关系的短暂性及缺乏连贯性,女方并无充分理由要求男方支付终生赡养费。法庭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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