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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隐私申请不作证遭拒 法官裁定Facebook案原告需作证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2月23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2年2月21日,加州北区地方法官Paul Grewal在圣荷西(San Jose)作出决定,西雅图女裁缝Angel Fraley必须就Facebook(Facebook Inc.)侵犯隐私一案出庭作证。Fraley是起诉指责Facebook侵犯隐私案件的原告之一。

Fraley等人在加州州法院对Facebook提起集体诉讼,2011年3月,案件被移到了加州北区法院。

Facebook质询权利重于原告隐私考虑  Fraley避免作证动议遭驳回

Fraley是集体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她起诉称Facebook在未经她允许的情况下,用她的照片和姓名向她的Facebook好友发送产品广告,但Fraley并不想作证,她认为这会侵犯她的隐私,让她感到尴尬。

Fraley此前曾提出动议,申请保护令,避免在集体诉讼中作证。

法官拒绝了Fraley的动议。法官表示,尽管法庭认同Fraley对于Facebook取证范围及强度的担忧,但原告的律师应该更早提出应对方案,法官权衡之下认为Facebook的质询权利要重于Fraley对于隐私担忧。由此,法官驳回了Fraley的动议,Fraley必须在14天内作证。

太过担心Facebook取证  两原告已提起撤回诉讼代表人资格动议

由于Fraley对于Facebook取证非常担忧,她的律师已经提起动议,要求撤回Fraley及另一名原告王保罗(Paul Wang)的诉讼代表人资格,这一动议的听证将于2012年5月31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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