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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诉非营利组织Heifer董事会蓄意报复 索赔500万美元

最新法律案例及资讯 » 2012年2月6日

法佑网Staff Legal Analyst 报道

2011年8月18日消息,非营利组织海菲国际基金会(Heifer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HIF)的主席和CEO Domingo Barrios对该组织提起诉讼,称由于自己质疑了董事会的管理及其政策的利益冲突,董事会成员对他展开了报复,Barrios索赔500万美元。

非营利组织HIF CEO起诉董事会  索赔500

Barrios自2010年7月起担任HIF的主席兼CEO。这起诉讼在阿肯色州普拉斯基县巡回法院(the Circuit Court of Pulaski County, Arkansas)提出,起诉对象为非营利组织海菲项目国际(Heifer Project International,HPI)及HIF的董事会主席C. Douglas Smith,董事Marcia E. Williams、Don Hammond和Norman Doll. Williams以及HIF和HPI的保险公司丘博保险集团(Chubb Group of insurance companies)。

1991年,HPI的董事会在阿肯色州小石城(Little Rock)创立了HIF,用以监督管理HPI的捐款。HPI的署名董事会成员同时兼任HIF的董事会成员,Barrios指出此举可能引发问题。

Barrios在诉讼中称,Williams和Smith曾鼓励他违反对HIF的诚信责任——他们指导他隐瞒会对HIF造成损害的相关信息。2011年6月,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根据这项决议,HPI的CEO将有权处置不受特定限制的遗赠,由此,HPI可以控制、参与捐款计划。Barrios称,此举将从本质上破坏HIF存在的根本目的。

Barrios称,Smith和Williams要求他在HPI通过决议前不得将这一提议告知HIF,Barrios认为此举违反管理规定。法庭文件显示,Barrios将决议的不利影响告知了HIF董事会,随后,董事会主席即以他违反保密规定、分裂组织为由,暂停了他的职务。

HIF负责沟通与调查的董事Shannon Boshears表示,HIF尚未收到相应法律文书,拒绝对这起诉讼作出评论。

资深律师表看法:控制权是问题产生的根源

资深律师表示,当一个人拥有两个非营利组织时,他可能会采用与本案类似的管理方式,然而,在律师看来,一个慈善团体单独设立组织管理捐款,却又不用独立的管理团体对其进行管理,这无疑是愚蠢的行径。

“这就是你选择的管理方式,尽管设立了其他相应机构,但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非营利组织界董事会重合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出现这一现象的唯一理由就是控制权,通常情况下这并不是问题,因为两个组织协力合作,并且有着共同的利益,但这个机制会时不时的出毛病。”

那么,如果非营利组织及其基金会由同样的董事兼任,会不会出现利益冲突呢?资深律师认为,理论上这种情况当然是存在的,但董事兼任的方式仍旧被广泛适用——因为一旦撇开重叠的董事会,捐款就将脱离非营利组织的控制,这就不是好事了。

资深律师表示,非营利组织可以设立其他机制来对基金会进行有效控制,如董事可以自行要求撤换,或者设立由非重叠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来为董事会作决定、提建议。

资深律师称,解决方法的危害常常大过难题本身,建立一个无法掌控的捐款基金会是鲁莽的。在资深律师看来,由于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至少是潜在的内在利益冲突,因此,相对于利益冲突问题,这起案件的核心更偏重于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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