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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外籍女孩吃饭被烫伤 耽误行程母亲索赔2万元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小丽今年4岁,是一名外籍女孩。2008年年初,她与母亲回到金州区探亲,准备在2008年6月29日乘飞机回国。2008年6月21日中午,母女二人到金州区某广场六楼粗粮细作摊位就餐,就在她们吃饭的当口儿,一名55岁的妇女吴某端面汤转身时,碰到了女孩的身体,面汤撒在女孩头上,造成女孩头部和脸部被烫伤。

女孩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12天,花费1130元,门诊检查治疗费用131元。

女孩和妈妈原来打算6月29日飞回国外,结果由于受伤没有成行,飞机票也作废了。于是,女孩的母亲向吴某和广场方面索要赔偿,但没达成协议。女孩把吴某和广场方面告上了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各种损失2万元。

在法庭上,女孩的母亲认为,吴某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吴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广场未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吴某认为,事件的发生并非自己故意所为,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但是原告主张的陪护费用太高了,而且原告的伤情未构成伤残。另外,在这次事件中,原告的母亲带着4岁的原告就餐,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广场方面则认为,广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义务,未对原告直接构成侵权,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在广场就餐时,与原告发生肢体碰撞,导致热面汤撒到原告头上,造成原告头面部受伤,被告的行为虽然非故意,但是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吴某应对原告的烫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广场在顾客就餐时,未提供安全可靠的就餐环境,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是年仅4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在带其外出时,未看好原告,未尽到法定的监护职责,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不久前,金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种费用6884元。某广场应承担2581元的补偿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主要侵权人吴某和广场均不是故意侵权,同时女孩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有一定过错,他们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侵权损害,因此本案可以使用我国《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即过错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时受害人有过失,法院可以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过失相抵的原则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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