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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过不了户买家反悔 卖家不应诉丢胜诉机会

美国法佑网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加入外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洪老太,看中了上海市一套郑小姐名下的二手房,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当她认识到凭她外籍人士身份,是不符合购买该商品房的条件,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洪老太与郑小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解除;郑小姐返还洪老太购房款5万元。

2007年11月13日,洪老太、郑小姐经上海传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郑小姐将位于本市万航渡路某号房屋出售给洪老太,房屋转让价92万元。洪老太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郑小姐支付了首笔购房款5万元。之后,洪老太获知按照她外籍人员身份,是无法取得该买卖房屋的过户转让,更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眼看签署购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洪老太向郑小姐交涉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未果。无奈的洪老太只得向法院起诉称,国务院六部委于2006 年7月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根据该规定自己不具备在中国境内购房的资格。同时,自己还从上海房地产交易所了解到,即使自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遂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房款5万元。

被洪老太告上法庭的郑小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法院认为,洪老太与郑小姐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所签约的合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双方无法实现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致使洪老太的购房目的的不能实现,但洪老太在此纠纷中也确有一定责任,因郑小姐未到庭应诉,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评析:

2006年7月11日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对照上述规定,本案中现年70岁的洪老太,早年加入了加拿大国籍,她购买该二手房既不是来沪工作,也不是来沪学习自住,无非是作为一种投资。如此,对照国家六部委的规定,洪老太就是购买了该二手房,也无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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