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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出差住别墅 三年后患肿瘤 甲醛超标是真凶?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1957年出生的陆明是美籍华人,居住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2001年初,陆明受巴斯夫公司委派,来南京参加扬子石化-巴斯夫公司(简称扬巴公司)的建设。扬巴公司在帝豪花园租下一栋别墅,作为陆明和家人的住所。这栋别墅每月租金3700 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约3万元人民币。入住后,陆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别墅装修有问题,遂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发现别墅内甲醛严重超标。2004年他回到美国,不想三年后患上恶性肿瘤。陆明认为,这与当年在南京居住的甲醛超标别墅有关,于是他委托律师将别墅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50万元。

2009年1月15日和2月10日,南京玄武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都是委托律师出庭。帝豪开发商认为,陆明2004年底离开别墅,2007年发病,2008年底才起诉,早已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发商称,这套别墅在出租后不久,就经过两次转手,卖给了相关买主,他们既不是实际侵权人,也不是所有权人,只是受买主委托继续租房而已,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帝豪物业更是叫屈不已:“别墅是2001年租出去的,我们公司2003年才成立,2003年之前的事,怎么能让我们来承担责任?”

两被告还认为,陆明所患的恶性肿瘤与装修污染之间到底存不存在联系,还说不清。就算存在联系,也难以确定联系有多大。

法院认为陆明在确诊一年后(2008年12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均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适格主体。至于最关键问题是陆明所患恶性肿瘤与别墅室内甲醛及TVOC含量超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官认为,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损人需举证证明环境污染事实及自身受损害的事实,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类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但在本案中,陆明只能证明别墅在他居住期间存在环境污染,以及他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却不能证明他自身损害到底是何种因素所致。

审理中,法官就甲醛、TVOC对人体的影响及人体皮肤软组织肉瘤的成病诱因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咨询了专业机构。医学专家表示,陆明所患的恶性肿瘤病因有很多种可能,目前的科技与医学病例无法确认他所患的病与甲醛、TVOC超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他发病的时间距离入住别墅长达近七年,不排除其他因素致病的可能,比如他的自身免疫力,他所处的环境因素等等。另外,这栋别墅里当时还住着陆明的家人,事后也住了其他住户,都没有出现类似病例。

法官综合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无法确认陆明患病与别墅环境被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以上原因,法官驳回了陆明的诉求。

评析: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被告有环境污染的行为,而原告能够证明发生了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证实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污染的侵权损害就成立。也即是原告只用证明有污染事实和损害结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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