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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与名人合影照片搏宣传 前任老板状告下属侵权败诉

美国法佑网 Legal Editors Allen Wu, Mia Zhou 编辑

案例介绍:

  原告:华赞,美国籍人。

  被告:美国中国项目咨询公司。

原告华赞为美国未来趋势国际集团的主席兼总裁。1998年5月2日,原告所属集团聘用温跃宽担任其国际策略专家,并由其负责筹建集团公司所属的上海代表处信息部。聘用期间,温跃宽随同原告出访美国,与原告等四人一起和美国国家贸易局局长Carol T·Crawford女士合影留念。1999年10月,被告美国中国项目咨询公司成立上海办事处,由温跃宽担任该办事处的首席代表。被告上海办事处成立时,将该办事处首席代表温跃宽随原告等人出访美国期间与美国国家贸易局局长的上述合影照片一并印在该办事处的资料上对外广为散发。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其商业目的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被告成功地将原属原告的大量客户转移至被告处,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认为:肖像可以分为个人肖像和集体肖像。个人肖像中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发现侵权事实,肖像权人即可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其权利。而在集体肖像中,由于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其转化(或派生)出的物质利益为全体肖像权人所共有,其肖像的权益被全体肖像权人的权益所涵盖,其个人特征难以在集体肖像中凸现,故丧失其人格权存在之基础。原告一人对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反映全体肖像权人的利益。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在其含有商业目的的宣传资料中,使用包含原告的集体肖像的行为虽欠妥,但没有对原告的个体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及丑化,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4月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将他人肖像非法用于营利活动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肖像可区分为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个人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发生侵权的事实,肖像权人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侵权行为人主张其权利。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的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个人享有,集体是没有集体肖像权的。因为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故在使用集体肖像中特定的个人肖像时不可避免地会连带使用到其他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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